大竹特殊教育,大竹特殊教育学校

nihdff 2024-10-17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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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你怎么看?

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你怎么看?

我能不能说出一些比较消极的话,也就是说,河北省出台的学校安全条例,明确的惩戒权对于老师来说,就是画饼充饥。

大家都读过书都知道,我们的所作所为必须依据以现实情况,我们的现实情况,还有条件让老师去实行教育惩戒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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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既然没有的话,这难道就不是空中楼阁吗?画一个大饼给你说来吃,吃饱了使劲吃,但结果您能吃到吗?教育惩戒权,把戒尺还给了老师,老师敢用吗?

有的人会客观的认识到,说上级领导都给你权力了,你为什么不用不用是你的错,不错,的确是给了全利,但是如果用了的话,遭到了投诉,遭到了举报,谁来保护谁来维持,谁来说句正义话。

我想没有吧,如果没有的话,前面说的那些还有什么用呢?放屁都有响声,恐怕这个连个臭味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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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问题中的关键不是在于通过立法的手段,来让老师严格管理学生,而是整个社会认知,有标准才可以,在这一点上,法律是苍白的。

所以我觉得没有用。

欢迎来到“老穆说语文”问答领地,老穆将用最大的热忱和最好的回答回馈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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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条例》明确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如下:

老穆忽然想起了前几天广东发布的新闻。

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有如下重要内容。

再早以前,教育部也明确,将抓紧修订《教师法》,归还教师教育惩戒权。

更早以前,四川大竹县第二小学,就实行了“让戒尺进课堂”活动,效果显著,学校的校风、学风得到较大改善。

综上所述,教育惩戒权迫在眉睫……

就目前而言,有不少老师是不敢惩戒学生的,倘若惩戒了,学生家长会跟老师“理论”的,有的甚至还会校闹!

前段时间,有一老师罚学生抄作业,就被家长怒怼,如下图:

河北出台的《学校安全重要条例》明确提到教育惩戒权是一个进步,但是真正要落实教育惩戒权,靠《学校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不行的,必须有专门的法规。

就在国庆节前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学校安全条例》,其中明确提出: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这是一个进步,因为在省级的相关法规中这还是首次提出了学校具有教育惩戒权。但是如果对条例中这一规定,抱有太大的希望,则是不现实的。因为,这是一个学校安全条例,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学校安全的,其中涉及了对违规学生的惩戒问题,便并没有给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具体内容。实际上,要在一个学校安全条例中明确这些内容也是不可能的。

关于教育惩戒权的问题,这一次河北省虽然提出了这一个概念,但是已经不再是新鲜内容了。其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就是说,教师应该享有教育惩戒权,已经是一个不需要再讨论的问题了,国家已经有了明确的态度。所以,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中对教育惩戒权的提法,实际上是根据这一精神的强调而已。

虽然,国家已经明确了教师有教育惩戒权,社会上对这个问题原则上也有基本的共识,但是在具体问题上,还是有许多的分歧。如何界定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如何具体实行,要想有一个统一的看法,还是有很大难度的。因为有些问题,也确实不好界定,比如教育惩戒权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界限,就很难分得清楚。变相体罚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要给变相体罚一个明确的标准,恐怕还真是说不清楚。所以教育惩戒权的提出并不困难,但真正实行起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正因为如此,咂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这就是说,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必须有专门的法规条例,是不能靠一个学校安全条例来解决的。这样一个实施细则的出台,需要符合教育的规律,需要对学生的教育有利,还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所以,这样一个细则的出台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同时,这样的细则,要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不容随便置疑和取代,否则就等同于虚设。

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保证教师能够有效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相关细则不但要规定教师进行惩戒教育的边界,教师不能越界。同时,也要保证教师依规进行惩戒的权益得到保障,这是能保证教育惩戒权能够正常实行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将戒尺还给教师不是目的,要让教师能够使用好戒尺,不但要有对老师的制约,还要有对老师的保护。相信相关的细则中一定会有对教师行为的许多约束条件,社会上也会用严格检视这些条件。

然而,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保护,就不一定那么受到重视了。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有法律上的严格规定,绝不能让教师因为行使教育惩戒权而权益受到侵犯,甚至受到身心伤害。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就在前不久发生在铜陵的,周安员老师跳江事件,还历历在目。周老师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当前学校和警方的面,被要求赔付学生的检查费用,这都到了荒诞不经的地步,可是周老师没有得到任何保护,终于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一个完整的教育一定包括惩戒。

中国古代惩戒教育的典范就是戒尺。私塾老师对于调皮,或者不完成作业的学生就用戒尺打手心。

当然,也有一些文明的做法,就是对学生的批评和训诫。鲁迅小的时候上学迟到,寿镜吾先生批评了鲁迅。鲁迅就在自己的课桌上写上了一个“早”字事解自己,提醒自己。

小时候我们上学,老师把学生分成三类:一类人不打不骂自成人,爱类人,打打骂骂就成人;三类人,打骂不成人。

像鲁迅这样自觉的学生,就是一类人。这类人还是比较少的,绝大部分学生需要通过惩戒来提醒他,警戒他。所以说,必要的惩戒是必须的!

但是因为许多家长护犊情深,对教师惩戒自家孩子不满,于是上告、殴打、侮辱老师,弄的老师人人自危,胆战心惊,不感越雷池一步,对待学生,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导致惩戒教育成了一大社会问题,引发广泛的关注。

河北出台的《学校安全条例》,明确教师的惩戒权,这是法制的进步,还是教育的无奈,令人慨叹不止。

但是,积弊难返,省教育厅出台的这一纸政令就能够赋予教师的惩戒权呢?我看未必。教师的惩戒权源自部分家长的胡搅蛮缠,无理取闹,应当从家长的角度制定规矩,严禁校闹,这样才能够确保教师惩戒权的实施。

继广东省之后,河北“学校安全条例”也出台了,以后,会有更多的省市出台学校安全条例。有人欢呼,教师惩戒权来了,教育惩戒可以实施了。但笔者一点也不看好,当我们看这两个省的“条例”时,只能望“条例”兴叹,教师还是不知道该怎么做,还是不知道怎么做才是惩戒!

可以说,这些“条例”只是再次明确教师惩戒权,跟顶层下发的文件精神是一致的,但是,我们现在不需要多次明确,需要的是细则,细则,细则!

没有细则,都是空谈,不管下发多少文件也没用。惩戒权已经明确了,不需要一个省市一个省市去明确。再明确,教师也不敢接!

看了这样的条例之后,作为一名教师,我想问一下:罚站五分钟属于惩戒还是体罚,罚站三小时,是惩戒还是体罚?教师罚抄作业3遍是不是变相体罚,罚抄100遍呢?等等这样的问题,从条例中能找到答案吗?完全找不到。大而化之的东西,教师没办法操作,家长也不知道是否违规,没有任何操作性可言!

比如这样一句规定:

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惩戒措施。

这句话有用吗?一点用处都没有,都是早就说过的话,更是一直都没有任何作用的话。现在需要的,是给惩戒和体罚行为一个明确的界定,什么样的行为是体罚,什么样的是变相体罚,什么样的属于惩戒。让老师知道,学生知道,家长知道。这才是最需要的东西,但是,现在出台的这些,都不是!

教育部早就宣布拟定实施细则,遗憾的是,至今还没有出台。现在还是政策空白期,教师还是无所适从,还是请教育部的细则早日出台吧,地方上跟着出台实施方案就可以了,现在出台的这些,不能解决多少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大竹特殊教育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大竹特殊教育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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