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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分别包括哪几个方面?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 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按照事故原因划分: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 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 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 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 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 其他伤害事故20种。
扩展资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 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 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 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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