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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兵役法通常依据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制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公布。目的在于保障军队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每个适年青年人都有义务服兵役!
根据中国兵役法的规定,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必须担负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光荣义务;兵役制度是中国军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参军、服役及退役等各种制度的规定。
中国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兵役法,凡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为了军队技术等方面的需要,部分适龄妇女也要按规定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当然服兵役也是采取自愿原则,不强迫,公民自由抉择。
《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本法的规定服兵役”。这样规定体现了保卫祖国人人有责,体现了男女公民在服兵役问题上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兵源雄厚的实际情况,并为了照顾女性公民的生理特点,兵役法对男女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主要是:
(1)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要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女性公民不进行兵役登记。(2)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男性公民,应当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比如,每年征集少量女性青年服役,主要是到部队从事医务、通信、测绘、计算机等工作。(3)18岁至22岁符合服合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者外,都应按规定进行预备役登记。女性公民则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进行预备役登记,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免服第二类士兵预备役。
(4)有民兵组织的单位,服士兵预备役的男性公民分别编入基干民兵或普通民兵;女性公民则根据需要编入基干民兵。
民兵三项基础建设是什么?
民兵三项基础建设是指国家对民兵力量进行的三个方面的基础建设,包括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制度建设和装备条件建设。
1. 思想政治建设:通过开展民兵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加强民兵队伍的国防观念、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民兵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这包括加强宪法法律教育、国情国防教育、军事理论和战术训练等,以提高民兵队伍的忠诚度和凝聚力,确保其具备履行国家安全任务的能力。
2. 组织制度建设:加强对民兵组织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完善民兵队伍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确保民兵力量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这包括建立健全民兵队伍的组织机构和层级关系,明确民兵对国家安全的保卫职责,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民兵队伍的组织培训和管理。
3. 装备条件建设: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物资,保障民兵队伍履行国家安全任务的需要。这包括向民兵队伍提供必要的武器、通信设备、防护装备、医疗器械等战斗和生活所需的装备物资,确保民兵队伍在紧急情况下具备一定的战斗能力和保障能力。
通过民兵三项基础建设,可以提高民兵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增强国家安全的保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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