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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涉嫌***罪,为什么?
因为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妇女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不得不做出的选择。因生命是人最重的,应第一拥有的。表面上是自愿,但那是妇女在特殊环境中进行的,不能代表妇女本人从内心发出的欲望,从法律层面看,实际上仍然违反了自己意愿的,所以仍涉***罪。
主要是关于“自愿”的理解,以下情况都不能认为是自愿的: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或者不能认识自己行为性质,从而不能处分自己性权利的女精神病患者。
这两类人,即使她们嘴上表示同意了,也不能认为她们“自愿”,因为她们本身根本就不知道在干什么,法律强制认为,她们的“自愿”没有意义,她们无权处分自己的性权利。为了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法律认为,只要和她们发生性关系,就认为违背了她们真实的意愿。
二,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地点、时机,不符合妇女的意愿。一个女的,即使她喜欢你,愿意和你那啥,你也得商量着来。
比如她说要戴避孕套,你不戴就硬来,她说要开房,你直接在玉米地里硬来,她说方便了再来,你在月经期就硬来,这些都不能说是妇女“自愿”,都可能构成***罪。
三,表面没有反抗,但事后报警。有些妇女被***时,由于紧张,害怕,或者其它一些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做出大声呼喊、拼命反抗等典型的拒绝表示,这并不超市她们“自愿”,依然可能违背妇女意愿,涉嫌***罪。
一句话总结:充分尊重妇女的性自***!
“特殊环境下,即使女性自愿***,但仍当以***罪论处”,看似不合法条之规定,但其实有其道理,我们结合几个实例来看一下。
首先,《刑法》第236条对“***罪”作出了释义: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构成***的基本认定点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说得通俗点就是同意与否,如果不同意,那么实施侵害的主体为了达到目的通常会使用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双方多会有撕扯、搏斗、拉锯的痕迹,大多伴随外伤。
“如果妇女同意,即不是“违背意愿”,自然不构成***”,但是特殊环境下依然涉嫌***,我们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一:
刘某(女)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收押于看守所,刘某男朋友为了让刘某在看守所内得到“照顾”,找到看守所工作人员王某,多次宴请并给予1万元财物,希望王某多关照刘某;
2010年8月份,这天周六,王某以其他事由将刘某叫到自己的办公室并在刘某的同意下与其发生了关系,而换来的“好处”是刘某被提前4个小时释放。
这个案例中,刘某自愿与王某***,但他仍构成***罪,虽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刘某也没有反抗,但是这都基于监管场所的特殊性,使得刘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否则就可能被掌握实权的王某“穿小鞋”。
你所说的“特殊环境中",我估计是“特殊条件下”或“特殊情况下"。确实,一般情况下,男女之间自愿发生的那件事,只通算作违背公序良俗的通奸,不以***罪论处。但是,也有例外:
如果和不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少女“自愿",也属于涉嫌***。为什么要加引号呢?因为法律认为,不满14周岁的少女心智发育还不成熟,她对这个行为及其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必须对她们作出特别保护。还有一点很特殊,对于***不满14周岁少女来说,只要双方有X器官接触即构成,是否插入则在所不问。
另外,利用妇女***发作与之发生性关系,即使妇女有“自愿"的表示,也构成***。如果女性在受到威胁、恐吓时,不得不“自愿",也构成***,因为形式上的“自愿”不能掩盖实质上的“被自愿",仍然是通过暴力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特殊教育学院年终总结范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特殊教育学院年终总结范文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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