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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法律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是多元、多层次的,法的价值也是多元、多层次的,并且以人的多元、多层次的需要为依据。
第二,是人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法的价值是一种总是高于现实状态的法的理想状态,是人的相关思想与行为的目标。法的价值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评价着人类关注的法与自己之间的关系及人类的相关思想与行为。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
价值定义?
价值的科学定义,价值是世界所有的属性,能力,规定和组织部分是具有客观实在性,同世界的其他组织部分处在对立统一关系中的物或物质。
政治上的架子一般指对象是经济,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量的大小,决定于生产这一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不经过人类加工的东西,如空气,即使怼人们有使用价值,也不具有价值。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定义: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
价值的哲学定义:价值是具体事物的组成部分,是人脑把世界万物分成有用和有害两大类后,从这两大类具体事物中思维抽象出来的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是世界万物普遍具有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性质和能力,是每个具体事物都具有的普遍性规定和本质。
价值是具体事物具有的一般规定、本质和性能。人和具体事物、主体和客体、事情和事情、运动和运动、物体和物体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相互统一是价值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我们通过观察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生活环境和自然事物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就可以发现人和生活环境各自具有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性质和能力,发现人和环境具有的价值。
对于人类来说,世界是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具有意义和价值的事物、现象、矛盾、问题组成的统一体,世界是有价值的世界,万物是有价值的万物。
价值是正价值和负价值组成的对立统一体。
现在大多数人所说的价值,是指客体所具有的促进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性质和能力,是指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正面意义和正面价值。事实上客体所具有的作用和影响主体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和价值,既具有正面的意义和价值,也具有负面的意义和价值,是正面意义和负面意义,正价值和负价值组成的对立统一体。
价值属于关系范畴,从认识论上来说,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益关系,是表示客体的属性和功能与主体需要间的一种效用、效益或效应关系的哲学范畴。价值作为哲学范畴具有最高的普遍性和概括性。
关于价值的本质,存在多种观点:
“抽象说”
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抽象的信念、理想、规范、标准、关系、倾向、爱好、选择等等,它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却时时、处处起作用,指导人的思想,支配人的行动,评价某一事物就是来源于并反映了抽象的理想价值。
“奥妙说”
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一个深奥的、微妙的概念,包容量大且含义模糊,其内涵和外延难以把握,其精神实质难以领悟。价值决不是实在,既不是物理的实在,也不是心理的实在。价值的实质在于它的有效性,而不在于它的实际的事实性。价值的最后基础在于人类的自许,在于人类对世界的冀望,在于人类对人性(包括理性和情感)的祈愿。
“关系说”
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表示客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文德尔班把价值当作是一种联系和关系,并认为是诸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关系,而不是专指人类与客观世界的联系和关系,即任何有联系的事物之间都可能存在价值,这样,价值就成了联系和关系的代名词,从而混淆了主体与客体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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