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特殊教育课程改革举措研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特殊教育课程改革举措研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安机关教育释放的概念是什么?
“教育释放”是指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但因情节轻微或由于特殊原因,依法不应当或不足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出于公安机关的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职责需要,本着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而***取的一种针对当事人的社会管理手段。 “教育释放”分为“教育”和“释放”两部分,教育就是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写出保证书、悔过书等等,教育的对象除了当事人,也包括其法定监护人。“释放”顾名思义就是依法无罪释放。 常见的教育释放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违法犯罪情节特别轻微,尚不足以处罚又无前科的,如普通***所得仅1元。
2、虽然行为达到处罚标准,但因自首、立功、悔罪、初犯等法定情形,依法减轻为不予处罚的。
3、普通的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依法调解成功,双方握手言和,互不追究责任,但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的。
4、因年龄(老小)、身体(残障怀孕哺乳)等原因决定依法不追究责任,或追究责任依法决定不予执行的。
5、本人能够主动承认违法犯罪罪行,但没有足够证据可以证实,因而难以***或处罚的。
6、被唆使或胁迫参与犯罪或仅作为知情人,虽可依法免于处罚,但知情不报,没有尽到公民义务的。 罕见的教育释放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参与违法犯罪,但因程序问题难以***或处罚的,比如案卷或关键证据被意外损毁。 2、间歇性***人在发作期间违法犯罪,依法不追究责任,到案后恢复意识的。 3、虽没有明显违法后果,但其行为给自身或社会秩序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取保护性临时约束的,如撒酒疯、闹***等等。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教育后释放的。 由此可见,教育释放不是法定的处罚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社会面管控的常用重要手段,应当受到理解和配合。被教育释放的人不会有前科记录,不会影响之后的升学、就业和量刑等等,相关记录除确需入卷外不会特意对外公开,但在公安内部会留有案底,办案时会优先作为怀疑对象进行调查。
如何对大学生进行分层教育,分类培养?
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设定不同要求,依据学生的高考成绩或入学成绩进行分层。在分层教学中,注意学生的差异,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制定有区别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例如:对于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专业技能要求并不高,可以***取***学。对于专业技能和学习能力要求较高的课程,可以根据学生的条件进行分班教学。在后期的学习过程中也可以对学生进行二次选拔,对有专业特长的学生重新组班,***取导师制模式,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和创造力
对分层教育的概念不是很清晰,所以仅回答如何分类培养的问题。
现在的大学生虽然可以都考进了同一所大学同一个专业,但学习能力、动手能力也还是存在不小差别的。有的同学可能在高中成绩很好,是因为没发挥好才考上的这所大学,有的同学可能是复读后废了九牛二虎之力才考进这所大学;有的同学可能学习起来两耳不闻窗外事,有的同学却活跃在学生会等的大学各个社交场所;有的同学成绩不高但动手能力很强,有的同学成绩很高但却一点都不会应用;等等各种差异。我认为,所有的教育都有出口,要么面对继续深造,要么面对就业,针对不同个性、不同能力的学生就要分类培养。
作为一名职业类大专院校的老师,针对我校学生起点不高的现状,我认为可以把学生大致分为三大类,学习型和社交型、边缘型。学习型的可以激励他们继续深造,社交型的可以鼓励他们就业。所谓的边缘型是哪个方面都不太突出的类型,我们可以***取两手抓的教育方式,让他们自觉归类进而找到教育出口。
记得一次学习中一位老教授说过:学生中有一小部分人是不爱学习的,那就没必要强迫他学习上非要达到一个多么高的标准才不辜负父母和家长的期望,只要他自身是成长的是适应社会的就可以。说到此,我又想到了我曾带过的一名女生,学习能力很差,就是那种费尽吃奶劲考进大专院校的人,但她情商很高,在完成基本学业基础上搞了一个对象,毕业就结婚生子了。我觉得这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教育出口。解决了个人问题,也顺带相当于解决了就业问题,也算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了贡献。
总而言之,教育就是要多找出口,这样才是切实的实现分类教育的目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特殊教育课程改革举措研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特殊教育课程改革举措研究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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